被派遣员工工亡,责任如何划分?嘉禾法院这样判!
2026-06-11 11:16:03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5245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牧

派遣员工在岗突发疾病身亡,参保登记未缴费,工亡待遇谁来买单?用工派遣两方过错如何判定?一起来看法院判决!

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嘉禾分公司。王某系乙公司派遣至丙公司的电焊工,入职后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,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,决定予以视同工伤。

后乙公司向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王某因工死亡待遇,却被驳回。乙公司不服,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法院审理认为,乙公司虽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,但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,所以未予支持乙公司诉请。

为此,王某近亲属诉至本院,提起民事赔偿诉讼,要求甲乙丙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、丧葬补助金等工亡相关待遇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王某在工作时间于工厂作业时突发疾病死亡,其工亡结果符合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”;乙公司虽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,但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,相关行政诉讼也未获支持,故乙公司对王某的工伤待遇承担支付责任。丙公司作为王某的用工单位,未就王某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查,未与用人单位协助办妥王某的社保缴费事宜,存在过错,故丙公司应对王某的工亡待遇支付承担连带责任。另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分公司,故乙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,由甲公司承担。

劳务派遣中,用人单位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需以法律为纲,明确责任边界。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主体,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,不得通过“假派遣”规避法定责任。用工单位也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相关核心义务,主要包括提供标准劳动条件、开展必需安全生产培训、保障同工同酬相关待遇。若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亡,用工单位需对自身已依规履行前述义务承担举证责任,若未能完成有效举证,将可能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在劳务派遣中,用人单位合规派遣、用工单位规范管理、劳动者依法维权,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派遣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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